第五章 乘客行為規范
第三十四條 乘客應遵守票務管理規定,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,不得采取尾隨、強行通過自動檢票機等方式逃票。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中斷運營時,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票價退還票款。
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票價優待的乘客,運營單位應執行票價優待規定。
第三十五條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:
(一)攔截列車,在列車車門或站臺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,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后扒門;
(二)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,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;
(三)攜帶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、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、乘車;
(四)攀爬或者跨越圍欄、護欄、護網、站臺門等,擅自進入駕駛室、軌道、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;
(五)向軌道交通線路、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;
(六)損壞車輛、站臺門、自動售檢票等設備,干擾通信信號、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;
(七)損壞、移動、遮蓋安全標志、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;
(八)在車站、列車內吸煙,點燃明火;
(九)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、推擠、嬉戲打鬧;
(十)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。
第三十六條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:
(一)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涂寫、刻畫或者私自張貼、懸掛物品;
(二)攜帶動物(導盲犬、軍警犬除外)進站乘車,攜帶有嚴重異味、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;
(三)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,乞討、賣藝及歌舞表演,大聲喧嘩、吵鬧,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;
(四)騎行平衡車、電動車(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)、自行車,使用滑板、溜冰鞋;
(五)在列車內進食(嬰兒、病人除外);
(六)隨地吐痰、便溺、亂吐口香糖,亂扔果皮、紙屑等廢棄物,躺臥或踩踏座席;
(七)在車站和列車內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。
第三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疏散時,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指揮和引導有序疏散。
第三十八條 提倡尊老愛幼、文明乘車的美德,提倡主動給老、弱、病、殘、孕、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。
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章上述條款要求,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市軌道交通乘客乘車規范。乘客應遵守乘車規范,聽從車站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和要求,文明有序進站、乘車,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整潔,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,維護良好公共秩序。
拒不遵守乘車規范的,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,制止無效的,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。